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得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留款事件,經參加人以上訴人名義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