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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朱漢寶陳秀貞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參加人
得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留款事件,經參加人以上訴人名義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留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