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甲○○○○ ○○○○○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被上訴人
-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