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0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正雄即峰祥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