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五希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