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7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希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