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1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