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1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