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39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安泰保險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由訴訟代理人丁○○起訴,惟並未檢附合法之委任書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於97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