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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39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安泰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由訴訟代理人丁○○起訴,惟並未檢附合法之委任書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於97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