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陳哲陽(即陳泮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17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B-000085-1 │1 │10 │ ├──┼───────────────┼────────┼───┼────┤ │002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B-000086-7 │1 │10 │ ├──┼───────────────┼────────┼───┼────┤ │003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B-000087-3 │1 │10 │ ├──┼───────────────┼────────┼───┼────┤ │004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4NB-000067-7 │1 │10 │ ├──┼───────────────┼────────┼───┼────┤ │005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4NB-000068-2 │1 │10 │ ├──┼───────────────┼────────┼───┼────┤ │006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A-000057-6 │1 │1 │ ├──┼───────────────┼────────┼───┼────┤ │007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A-000058-2 │1 │1 │ ├──┼───────────────┼────────┼───┼────┤ │008 │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9NA-000059-7 │1 │1 │ ├──┼───────────────┼────────┼───┼────┤ │009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C-0000155-6 │1 │100 │ ├──┼───────────────┼────────┼───┼────┤ │010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B-0000079-5 │1 │10 │ ├──┼───────────────┼────────┼───┼────┤ │011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B-0000080-1 │1 │10 │ ├──┼───────────────┼────────┼───┼────┤ │012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A-0000082-6 │1 │1 │ ├──┼───────────────┼────────┼───┼────┤ │013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A-0000083-8 │1 │1 │ ├──┼───────────────┼────────┼───┼────┤ │014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A-0000084-0 │1 │1 │ ├──┼───────────────┼────────┼───┼────┤ │015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A-0000085-1 │1 │1 │ ├──┼───────────────┼────────┼───┼────┤ │016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A-0000086-3 │1 │1 │ ├──┼───────────────┼────────┼───┼────┤ │017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86NA-0000087-5 │1 │1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沈錫輝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