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30號
- 異議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97年度司字第330號選任公司清算人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是對於法院合法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之裁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不服。
二、本件當事人固對本院97年度司字第330號選任公司清算人之裁定表示不服,並以其無力清償公司債務亦不願擔任清算人為由提起抗告,惟選任公司清算人僅係以公司財產為範圍而進行法定之清算程序,並非清算人個人應代公司負清償稅賦或其他債務之責,且公司法就清算人之資格並無明文規定,宜認為具有正常智識能力者即應有處理公司清算事物之能力,與是否具有一定財經或法律知識無涉,是本院於前揭選任清算人之程序上並未違法,亦無不當,遑論前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是本件異議人甲○○徒以其不願擔任榮金公司之清算人為由,而對本院前揭選任清算人之裁定表明不服,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