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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2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3/10,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95,347元 │繳費收據2紙(已 ││ │ │由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101,143元 │繳費收據2紙(已 ││ │ │由相對人繳納) │├────────┼─────────┼────────┤│合 計 │ 196,490元 │ │└────────┴─────────┴────────┘備註: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為196,490元,由聲請人負擔3/10,即為58,947元【計算式:196,490元×3/10=58,947元】;餘由相對人負擔,即為137,543元【計算式:196,490元-58,947元=137,543元】。

⑵是扣除相對人已墊支之部分,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6,400元【計算式:137,543元-101,143元=36,4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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