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82號聲 請 人 楊慶陽即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於民國49年4 月2 日以府民一字第23971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49年4 月30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7年4 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 冊、第29頁、第102 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