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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04號

聲請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310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8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經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又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建上更 (一)字第14號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雖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 1,006,812元第三審裁判費 1,006,812元第三審律師酬金 50,000元合 計 2,063,62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0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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