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27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甲○○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辛○○、戊○○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0,000,000元、被告乙○○及辛○○連帶給付原告670,000,000元、被告戊○○給付原告670,000,000元,及均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7年9月9日以94年度自字第213號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1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