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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91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伍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退休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伍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9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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