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91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伍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退休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伍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