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秀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璧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間原為親屬關係,因均有購屋自住需求而訂立購地建屋契約,由兩造共同具名向國有財產局標購土地興建房屋,惟未有任何書面約定,嗣因被告毀諾拒絕履行契約,導致原告喪失契約履行完畢後所得享有之資產增值或現金利益,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購地建屋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路○段379號7樓之2,有被告於提出之民事答辯狀附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的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雖於本院97年8月14日調解期日提出答辯狀,關於答辯理由第壹點程序部分,則辯稱本院係為一無管轄法院,顯係被告亦無使本院因其應訴而取得管轄權之意思,故本院為一無管轄權之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