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間原為親屬關係,因均有購屋自住需求而訂立購地建屋契約,由兩造共同具名向國有財產局標購土地興建房屋,惟未有任何書面約定,嗣因被告毀諾拒絕履行契約,導致原告喪失契約履行完畢後所得享有之資產增值或現金利益,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購地建屋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路○段379號7樓之2,有被告於提出之民事答辯狀附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的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雖於本院97年8月14日調解期日提出答辯狀,關於答辯理由第壹點程序部分,則辯稱本院係為一無管轄法院,顯係被告亦無使本院因其應訴而取得管轄權之意思,故本院為一無管轄權之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