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暨反訴原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守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玖佰肆拾柒萬零柒佰柒拾陸元(本訴84,305,214元+反訴75,165,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零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