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9號
- 聲請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張秀雄
- 即重整人
- 章世璋
- 即重整人
- 重整監督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代理人
- 陳志熏
重整監督人 蔡慧玲
呂正樂
上列聲請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七、九號裁定認可之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重整計劃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重整計劃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該項所定一年期限,性質雖非重整計劃執行之法定強制期間,但屆期仍未完成者,依同條後段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之規定觀之,可見立法意旨仍有以相當期間之限制以求公司重整計劃執行之效率,且法文既明定以一年為期,裁定准予延展之期限最長自亦以一年為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重整計畫於民國99年2月9日經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可決後,經本院於99年8月5日以97年度整字第7、9號民事裁定認可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該裁定嗣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非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依公司第30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重整計畫應於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1年內即101年1月31日前執行完畢。然因聲請人之重整債權人眾多,且多數債權人(含稅捐機關)於聲請人獲裁定重整前,即已就聲請人各項資產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或限制登記在案,在聲請人各項資產(含不動產、動產及商標權、專利權等)未撤銷查封及解除限制登記前,聲請人無法執行重整計畫,順利處分資產,有意買受之投資人亦將對得標後能否順利完成過戶抱持疑慮,從而影響買受意願及買受價格。因此,聲請人於重整計畫裁定認可確定後,耗費多時至各法院閱卷確認各項資產遭扣押狀況,並積極與各重整債權人協商撤回假扣押執行,且依聲請人重整計畫記載,聲請人已設定抵押權之資產進行公開標售時,其公開標售相關程序及其底價方式暨相關招標辦法須經抵押權人同意,由於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多數為台灣銀行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聯合授信案之擔保物,為踐行抵押權人同意公開標售程序及底價作業,各參貸銀行需經過內部簽報及董事會決議等程序,需時甚久,致使重整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延後而無法於101年1月31日前執行完成。惟聲請人近期已積極分批辦理動產及不動產公開標售,並已順利脫標部分資產,為能繼續執行重整計畫,爰依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聲請人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自101年1月31日起延展一年,以利繼續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認可之聲請人重整計畫,原預定於認可裁定確定之日即100年1月31日起1年內,即至101年1月31日前應完成重整計畫。本件聲請人已積極分批辦理動產及不動產公開標售,並順利脫標部分資產,惟其餘重整計畫部分尚未完成。本件審酌聲請人之重整債權人眾多,且多數債權人(含稅捐機關)於聲請人獲裁定重整前,即已就聲請人各項資產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或限制登記在案,因此聲請人須至各法院閱卷確認各項資產遭扣押狀況,並積極與各重整債權人協商撤回假扣押執行,且依聲請人重整計畫記載,聲請人就已設定抵押權之資產進行公開標售時,其公開標售相關程序及其底價方式暨相關招標辦法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而為踐行抵押權人同意公開標售程序及底價作業,各參貸銀行需經過內部簽報及董事會決議等程序,本需時甚久,且聲請人聲請延展時之執行進度暨聲請延展所持之理由為:㈠營業讓與:依聲請人重整計畫第20頁之記載,償債資金來源之一為歌林品牌及營業必要部門之讓與,聲請人於重整計畫認可裁定確定後,已委請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華公司)針對歌林品牌及營業及歌林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馬達事業部之營業,於100年11月10日及100年12月15日辦理公開標售,均因無人投標而流標,聲請人委請普華公司於100年12月22日公告,並預定於101年1月19日進行第三次公開標售之投、開標作業,倘本次公開標售順利脫標,將來營業讓與之簽約、履約及點交時程勢必將無法於原定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程序。㈡不動產標售:依聲請人重整計畫第20、21頁之記載,聲請人將處分已設定抵押之非營運資產,所得價金用以清償有擔保重整債權,聲請人於不動產陸續解除限制登記後,已分別於100年12月1日及100年12月20日公開標售歌林商業大樓、觀音一廠及觀音二廠建物暨坐落基地,均已順利售出,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依契約約定之履約及點交時程勢必將無法於原定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程序。此外,聲請人其餘已設定抵押及未設定抵押之非營運資產,聲請人預定於101年1月31日辦理第三次公開標售公告,因此聲請人重整計畫勢將無法於101年1月31日前執行完成。㈢動產標售:依聲請人重整計畫第20、21頁之記載,聲請人關閉觀音一廠及二廠後,其內部生產設備處分所得價金為償債來源之一,聲請人已分別於100年11月17日及100年12月9日辦理公開標售,均順利售出並簽訂買賣契約書,依契約約定之履約及點交時程勢必將無法於原定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程序等情,重整計畫即有延展之必要,是本院認聲請人就上開重整計劃內容,未能於1年內完成確有正當理由,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02年1月31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