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黃柄縉
-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智字第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為登報道歉之非財產請求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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