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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黃柄縉

  •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智字第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為登報道歉之非財產請求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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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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