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5號

原告
王豊田
被告
黃國賢即廣興木業(福國工程行)
被告
承大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漢
被告
合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王豐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豊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