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5號
- 原告
- 王豊田
- 被告
- 黃國賢即廣興木業(福國工程行)
- 被告
- 承大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漢
- 被告
- 合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王豐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豊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