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郭美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許秀如 附表: (一) 無擔保債權、有擔保債權、2年內收入、2年內必要支出。 (二)提出96年度各類所得清單並說明97年1~6月收入狀況及 提出證明資料。 (三)提出「迦南美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5年內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登記資料,如解散未逾五年,並提出5年內公 司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商行」登記資料,及5年 內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重新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95.7.1~97.6.30)之各 項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