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 郭美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 無擔保債權、有擔保債權、2年內收入、2年內必要支出
。
(二)提出96年度各類所得清單並說明97年1~6月收入狀況及
提出證明資料。
(三)提出「迦南美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卡、5年內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登記資料,如解散未逾五年,並提出5年內公
司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商行」登記資料,及5年
內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重新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95.7.1~97.6.30)之各
項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