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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 郭美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 無擔保債權、有擔保債權、2年內收入、2年內必要支出
  (二)提出96年度各類所得清單並說明97年1~6月收入狀況及
        提出證明資料。
  (三)提出「迦南美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卡、5年內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登記資料,如解散未逾五年,並提出5年內公
        司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商行」登記資料,及5年
        內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重新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95.7.1~97.6.30)之各
        項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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