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90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490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美金)│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號 │├──┼──────┼────────┼──────┼──────┼───┤│001 │94年11月11日│145,830元 │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116015│├──┼──────┼────────┼──────┼──────┼───┤│002 │94年11月11日│200,000元 │95年1月28日 │95年1月28日 │116013│├──┼──────┼────────┼──────┼──────┼───┤│003 │94年11月11日│300,000元 │95年3月31日 │95年3月31日 │116014│├──┼──────┼────────┼──────┼──────┼───┤│004 │94年11月11日│83,334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116016│├──┼──────┼────────┼──────┼──────┼───┤│005 │94年11月11日│83,334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116017│├──┼──────┼────────┼──────┼──────┼───┤│006 │94年11月11日│83,334元 │95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116018│├──┼──────┼────────┼──────┼──────┼───┤│007 │94年11月11日│83,334元 │96年3月31日 │96年3月31日 │116019│├──┼──────┼────────┼──────┼──────┼───┤│008 │94年11月11日│83,334元 │96年6月30日 │96年6月30日 │116020│├──┼──────┼────────┼──────┼──────┼───┤│009 │94年11月11日│83,334元 │96年9月30日 │96年9月30日 │11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