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58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 、002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 、002 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001 、002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3 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不得請求,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票字第258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96年1月8日│2,000,000元 │96年4月8日 │96年4月9日 │├──┼─────┼─────────┼──────┼──────┤│002 │96年1月8日│20,000,000元 │96年4月8日 │96年4月9日 │├──┼─────┼─────────┼──────┼──────┤│003 │ 未載 │13,800,000元 │96年7月15日 │9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