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81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781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811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781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