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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57號

聲請人
上洋環球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建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建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5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76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10 號裁定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建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等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73,360元 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410,040元 聲請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410,010元 相對人繳納合 計 1,093,410元 其中683,370 元為相對人所繳納,不予計入相對人建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負擔部分為41,004元相對人丁○○應負擔部分為369,036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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