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48號
- 聲請人
-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94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28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8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0分之19,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萬0002元 │聲請人先繳││ │ │納 │├──────┼────────┼─────┤│第一審證人旅│1060元(530X2= │聲請人先繳││費 │1060 ) │納 │├──────┼────────┼─────┤│第二審裁判費│ 28萬2000元 │已由相對人││ │ │繳納,故不││ │ │予列入 │├──────┼────────┼─────┤│第三審裁判費│ 26萬8800元 │已由相對人││ │ │繳納,故不││ │ │予列入 │├──────┼────────┼─────┤│相對人應賠償│21萬0009元【計算│ ││聲請人之訴訟│式:(220002+106│ ││費用(合計)│0)X19/20=210009│ ││ │ ,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