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漢堂律師
- 被告
- 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英圻
- 訴訟代理人
- 邱琦瑛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計算式:月薪120,000元×2年6個月,自96年9月26日起算至99年3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