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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漢堂律師
被告
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英圻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計算式:月薪120,000元×2年6個月,自96年9月26日起算至99年3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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