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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薛中興陳靜茹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告
周國賢即祭祀公業周芬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子○○○
被告
癸○○
被告
辰○○
被告
甲○○
被告
卯○○
被告
壬○○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寅○○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丑○○
被告
乙○○
被告
前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辛○○住臺北市○○街284巷24弄42號」、「被告子○○○住臺北縣三重市○○路24號」、「被告癸○○住臺北市○○○路○段40巷24弄臨3號」、「被告甲○○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06巷13弄12號」、「被告卯○○住臺北市○○路○段106號」、「被告壬○○住臺北市○○路○段35巷7之38號」、「被告楊秀如住臺北市○○路○段150巷401弄2之1號6樓」

、「被告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路305號」、「被告己○○○住臺北市○○路1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辛○○住臺北市○○街600巷59弄2號3樓」、「被告子○○○住臺北市○○區○○街427號4樓」、「被告癸○○住臺北市○○街600巷55弄12號3樓」、「被告甲○○住臺北縣板橋市○○街358巷6號8樓」

、「被告卯○○住臺北縣板橋市○○街358巷6號8樓」、「被告壬○○住臺北市○○街600巷59弄4號2樓」、「被告寅○○住臺北市○○路○段150巷401弄2之1號6樓之1」、「被告丙○○住臺北市○○路○段130號12樓」、「被告己○○○住臺北市○○街600巷59弄3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