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9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陳繩德遺產即 被 告 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1189號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2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