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8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均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均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