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涵企業有限公司、甲○○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