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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涵企業有限公司、甲○○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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