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18號
- 上訴人
- 林茂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怡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2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