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8號
- 聲請人
- 甲○○
(即原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7年4 月3 日繳納裁判費18,127元,計溢收10,087元(18,127-8,040=10,087)。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