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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64號

返還預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4號

原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法定代理人
張俊宏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6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預付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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