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5號
- 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丁○○○、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參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