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排除侵害並回復名譽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排除侵害並回復名譽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