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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22號

上訴人
傅于庭
被上訴人
張亞衡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子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醫字第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