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木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重勞訴字第8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萬5,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重勞訴字第8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萬5,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