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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陳洪璟(即陳清河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慧菊(即陳清河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毅慈(即陳清河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棟(即陳清河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朝(即陳清河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木通、鄭永河、鄭東山、鄭玉真、鄭許花等人間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5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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