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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原告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告
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縣新屋鄉,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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