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原告
-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瑋律師
- 被告
- 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縣新屋鄉,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