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329,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1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329,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