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