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廣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叁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