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建即林文平遺囑執行人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建即林文平遺囑執行人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