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發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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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七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得以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