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 上訴人
-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因97年重訴字第8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叁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壹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