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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59號

聲請人
光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5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96年10月2日 │567,395元 │FC0000000 ││ │盛隆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5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