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33號聲 請 人 福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度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3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福將建設開發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6月20日 │30,000元 │XC0000000 │ │ │司 乙○○○ │限公司臺北南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