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33號
- 聲請人
- 福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度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3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福將建設開發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6月20日 │30,000元 │XC0000000 ││ │司 乙○○○ │限公司臺北南門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