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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30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87號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28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96年9月20日 │50,000元 │CB0000000 ││ │會 │行 │ │ │ │├──┼─────────┼─────────┼──────┼─────────┼─────┤│002 │台灣芮特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96年10月1日 │36,750元 │BN0000000 ││ │司 │義分行 │ │ │ │├──┼─────────┼─────────┼──────┼─────────┼─────┤│003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分│96年9月20日 │50,000元 │A00000000 ││ │會 │行 │ │ │ │├──┼─────────┼─────────┼──────┼─────────┼─────┤│004 │台灣保安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96年9月30日 │83,021元 │NL0000000 ││ │限公司 │東分行 │ │ │ │├──┼─────────┼─────────┼──────┼─────────┼─────┤│005 │斌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96年10月1日 │152,025元 │CI0000000 ││ │司 呂林春花 │北分行 │ │ │ │├──┼─────────┼─────────┼──────┼─────────┼─────┤│006 │纖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96年9月30日 │100,548元 │0000000 ││ │司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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