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三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肆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