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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三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肆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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