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王繼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