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及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